市醫保局答:
根據清遠市醫保政策有關規定:醫療救助對象在我市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普通門診、門診特定病種、住院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等支付后,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由醫療救助基金按規定支付。納入醫療救助基金支付范圍的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參照國家和省關于基本醫保支付范圍的相關規定執行。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合規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等支付后,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救助比例為85%,不設年度救助起付標準,年度救助限額為10萬元。
未辦理長期異地就醫備案,未按規定辦理轉診的醫療救助對象在異地發生的醫療費用,其基本醫療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支付比例降低部分不納入醫療救助范圍。
醫療救助對象經基本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醫療救助綜合保障后個人負擔仍較重的,給予傾斜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按我市上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4487元)設置起付標準,支付比例為60%,傾斜救助年度救助限額為3萬元。省外就醫醫療費用以及未按規定辦理轉診的省內就醫醫療費用不納入傾斜救助范圍。
救助對象可在聯網醫療機構按相應的待遇進行一站式結算。